民赛组委办〔2008〕1号
(二○○八年七月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现将《首届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首届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实施方案
为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精神,加强民政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民政特有职业高技能人才的培养选拔,引导民政行业职业技能人员钻研业务、爱岗敬业,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推进民政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根据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关于上报2007年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总结和申报2008年全国职业技能竞赛系列活动项目的通知》(中就培函〔2007〕59号)、《国家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试行)和民政行业特有工种《国家职业标准》,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举办首届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一、竞赛职业
1.假肢师
2.殡仪服务员
二、竞赛原则
本竞赛属于民政行业国家级二类竞赛,是依据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密切结合民政行业工作实际开展的、有组织的群众性职业技术技能比赛活动,目的在于“以赛促学、以赛促培、以赛促练”。竞赛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勤俭节约的原则,邀请公证部门对竞赛过程及竞赛结果进行公证。
三、组织机构
首届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由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主办,有关省市和有关单位具体承办。设立首届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负责此次竞赛的组织领导工作。竞赛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安排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制定竞赛的具体组织方案及实施计划,并组织和监督实施;与竞赛各相关单位的日常沟通和协调;竞赛期间的各项宣传工作;竞赛奖品、物品(包括纪念品、宣传品等)的设计、制作和管理;竞赛经费的筹措、使用和管理;竞赛的总结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成立竞赛评判委员会,在竞赛组委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竞赛的各项赛务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制定竞赛规则、评分标准及相关竞赛技术性文件;竞赛复习大纲、辅导资料等的编制;参赛选手的培训和辅导;竞赛场地、器械、设备的检验、检测、确认及分配;竞赛各阶段的评判工作;竞赛结果的核实、发布等。
评判委员会下设考务组、命题组、考评组、仲裁组和监察组,其中考评组分为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两部分,可根据实际需要分为若干个小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厅(局)参照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组织机构的组成模式,设立省级初赛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地的竞赛事宜,为全国决赛选拔参赛选手。省级竞赛组织机构在竞赛的全过程,应接受全国竞赛组委会的指导。
四、参赛人员
(一)省级预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竞赛形式层层选拔确定参加全国决赛的选手。
参赛的人员应为辖区内相应服务机构连续从事相应职业5年以上的从业人员。
(二)全国决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初赛按照分配的名额(详见附件)确定参加全国决赛的人选,另设领队和教练各1名,组成省级队参加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决赛。
五、竞赛场地
竞赛所需场地由竞赛组织机构和技术专家根据竞赛的职业要求,按照“选手相对集中,赛场设备设施完备、先进、安全且具有代表性,赛场内外环境适宜,交通方便”的原则选择确定。
竞赛使用材料及设备由技术专家依据竞赛试题的需要确定,由竞赛组委会委托承办单位负责配备。选手日常使用的简单工具、设备可允许选手自行携带使用。
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决赛场地另行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赛的场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六、考试考核
竞赛以实际操作比赛为主,并附加理论知识考试。竞赛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出题,也可从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竞赛内容分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两项,其中理论考试成绩占30%,实际操作成绩占70%,两项成绩均按百分制,加权合并后计算总成绩。
省级竞赛可委托当地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具体实施或参与。
七、奖项设置和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置
1.团体奖
一等奖:团体平均分第一名的参赛队
二等奖:团体平均分第二至三名的参赛队
三等奖:团体平均分第四至六名的参赛队
2.个人奖
一等奖(金奖):各职业决赛获得前3名的选手;
二等奖(银奖):各职业决赛获得第4~15名的选手;
三等奖(优秀奖):各职业决赛获得第16~50名的选手。
3.优秀组织奖
对在此次竞赛活动中组织周密、团体成绩优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队颁发优秀组织奖。
(二)奖励办法
1.获得各职业决赛前3名的选手,由竞赛组委会颁发“首届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金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授予“全国技术能手”称号,颁发奖章、奖牌和证书,并晋升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2.获得各职业决赛第4~15名的选手,由竞赛组委会颁发“首届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银奖”;民政部授予“全国民政行业技术能手”称号,并可直接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可晋升技师职业资格。
3.获得各职业决赛第16~50名的选手,由竞赛组委会授予“全国民政行业优秀技能人才”称号。由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托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有关资格条件认定后,晋升高级工或技师职业资格。
大赛组委会对获得各职业决赛前15名的选手和优秀团体奖的单位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八、进度安排
(一)启动阶段(15天)
1.制定竞赛实施方案;
2.提交申请及有关文件,办理备案手续;
3.成立竞赛组织机构。
(二)准备阶段(1个月)
1.制定竞赛技术规程、评分标准及相关技术性文件;
2.推荐并选拔竞赛裁判员,制定裁判员工作规则;
3.召开命题组会议,完成理论试题、实操试题的命题工作;
4.完成竞赛场地、器械、设备、工具、材料等准备;
5.对省级预赛进行技术指导及培训。
(三)预赛阶段(2008年7~9月)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全国竞赛方案、技术规则及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地竞赛的实施细则;
2.组织参赛选手报名、资格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辅导和培训;
3.开展预赛,选拔参加全国竞赛决赛的优秀选手。
(四)决赛阶段(2008年10月)
1.举行开幕式;
2.组织理论知识考试与评卷工作;
3.开展技能操作竞赛与考核;
4.举行闭幕式,宣布比赛成绩,向获奖者颁奖;
5.开展有关宣传工作,报道竞赛优胜选手的先进事迹,营造崇尚技能、尊重劳动,促进高技能人才快速成长的良好氛围。
附件2:
首届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决赛选手名额分配表
|
项目
地 区 |
参加决赛的职业和名额 |
备注 |
|
殡仪服务员 |
假肢师 |
|
|
北京市 |
4 |
3 |
|
|
天津市 |
3 |
2 |
|
|
河北省 |
3 |
2 |
|
|
山西省 |
2 |
2 |
|
|
内蒙古自治区 |
2 |
1 |
|
|
辽宁省 |
5 |
3 |
|
|
吉林省 |
2 |
2 |
|
|
黑龙江省 |
4 |
2 |
|
|
上海市 |
4 |
3 |
|
|
江苏省 |
5 |
2 |
|
|
浙江省 |
4 |
3 |
|
|
安徽省 |
4 |
1 |
|
|
福建省 |
3 |
3 |
|
|
江西省 |
3 |
1 |
|
|
山东省 |
4 |
3 |
) |
|
河南省 |
4 |
1 |
|
|
湖北省 |
4 |
1 |
|
|
湖南省 |
4 |
1 |
|
|
广东省 |
4 |
3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3 |
1 |
|
|
海南省 |
2 |
1 |
|
|
重庆市 |
5 |
3 |
|
|
四川省 |
4 |
2 |
|
|
贵州省 |
2 |
1 |
|
|
云南省 |
3 |
1 |
|
|
西藏自治区 |
2 |
1 |
|
|
陕西省 |
3 |
2 |
|
|
甘肃省 |
2 |
1 |
|
|
青海省 |
2 |
1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2 |
1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2 |
1 |
|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1 |
1 |
|
|
合 计 |
101 |
55 |
|
附件3:
首届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决赛选手登记表
参赛职业: 填表时间:2008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