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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民政行业优秀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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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函〔2008191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营造尊重技能、重视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推动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民政事业可持续发展,民政部决定在全国表彰一批民政行业优秀技能人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全国民政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中7个民政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具体工种包括:遗体接运工、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矫形器师、孤残儿童护理员。

(二)民政企事业单位养老护理员等其他技能人员。

二、评选条件

“全国民政行业优秀技能人才”的推荐人选须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勇于创新,事迹突出,在本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相应职业一线岗位工作12年以上;

(二)取得相应职业的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

(三)在生产实践和工作岗位上,有特别突出贡献或重要发明创造;

(四)在地市级以上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三、评选方法

(一)全国民政行业优秀技能人才的人选,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产生,由基层单位评选推荐,并逐级审核上报(已被推荐或获得过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原则上不再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统一组织推荐审核,按分配的推荐名额(详见附件2),报全国民政行业优秀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审定。

(二)评选过程中要坚持原则,确保质量,走群众路线,并在所在单位范围内公示,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三)评选工作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的原则,评选推荐的人选,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征得有关单位同意。

四、奖励方式

全国民政行业优秀技能人才候选人,经全国民政行业优秀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授予“全国民政行业优秀技能人才”称号并晋升相应的职业资格等级,未取得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的,由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晋升为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等级。

五、组织领导

成立全国民政行业优秀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司(详见附件1)。

六、有关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全国民政行业优秀技能人才的评选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好本地区的评选推荐工作;要通过优秀技能人才的推荐工作带动和激励广大技术工人爱岗敬业、苦练技能,人人争当技术能手,建立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的长效机制,营造崇尚技能、尊重劳动、关爱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

各地按分配名额进行评选推荐时,要优先考虑民政行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并注意综合考虑各职业从业人员数量、工作业绩和职业发展前景等因素,全国民政行业优秀技能人才呈报审批表及本地评选推荐工作情况于930日前报送民政部。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全国民政行业优秀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联 系 人:杨凤欣 刘建华

电  话:(010581233405812334258123337(传真)

电子邮箱:yfx@mca.gov.cn  liujianhua@mca.gov.cn 

 

附件:1.全国民政行业优秀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全国民政行业优秀技能人才推荐名额分配表

   3.全国民政行业优秀技能人才呈报审批表

   4.全国民政行业优秀技能人才评选推荐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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