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民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首届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民办发〔2008〕7号)和《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民政行业优秀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民函〔2008〕19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首届全省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由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共同主办,成立首届全省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见附件1,以下简称“组委会”),负责此次竞赛的组织领导工作。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民政厅人事教育处),具体负责竞赛的日常工作。
殡葬行业职业工种的竞赛活动由云南省民政厅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处和云南省殡葬管理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假肢行业职业工种的竞赛活动由云南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推荐评选表彰工作由云南省民政厅人事教育处具体组织实施。
组委会办公室设秘书组、竞赛组织组、评选表彰组。
二、竞赛职业工种
遗体接运工、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殡仪服务员、矫形器师、假肢师、孤残儿童护理员。
三、竞赛标准
按照遗体接运工、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殡仪服务员、矫形器师、假肢师、孤残儿童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高级工及其以上级别)的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竞赛内容分基础知识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项,两项成绩均按百分制,合并计算总成绩,其中基础知识考核成绩占30%,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占70%。
四、参赛人员
各州市在从事竞赛职业工种的工作人员中推荐1-3名选手参加全省的竞赛。
(一)遗体接运工、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矫形器师、孤残儿童护理员的推荐人选须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勇于创新,在本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相应职业一线岗位工作12年以上;
2.取得相应职业的国家资格四级(中级工)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
3.在生产实践和工作岗位上,有特别突出贡献或重要发明创造;
4.在地市级以上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二)假肢师、殡仪服务员的推荐人员应在本职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从业人员中推荐产生。
五、竞赛方法
分全省预赛和全国决赛二个阶段进行。
各州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好本地区参赛人选的推荐工作,推荐参加全省竞赛的选手。
六、时间安排
(一)推荐阶段(2008年8月15日前结束)
由各州市民政局组织好参赛人选的推荐工作,于2008年8月15日前上报参加全省竞赛人员名单。
(二)全省竞赛(2008年8月20日)
8月底以前,全省竞赛结束,选拔参加全国决赛选手并上报参赛选手名单。
(三)全国决赛阶段(2008年10月)
七、奖项设置和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置
设置各竞赛职业工种的第一名共七个。遗体接运工、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矫形器师、孤残儿童护理员。
(二)奖励办法
取得全省竞赛各职业工种的第一名的选手(除假肢师、殡仪服务员)推荐为全国民政行业优秀技能人才表彰人选,经全国民政行业优秀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授予“全国民政行业优秀技能人才”称号并晋升相应的职业资格等级,未取得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的,由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晋升为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等级。
假肢师和殡仪服务员二个工种的前三名作为参加全国决赛选手参加全国竞赛,在全国决赛中取得前50名的选手晋升相应的职业资格等级。
八、有关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全省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及推荐全国民政行业优秀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好本地区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人选的推荐工作,通过技能竞赛活动带动和激励广大职工爱岗敬业、苦练技能,人人争当技术能手,建立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的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民政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技能竞赛的有关情况,及时报道优秀选手的先进事迹,在全行业营造崇尚技能、尊重劳动、关爱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竞赛组委会将对各地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组委会办公室联系(相关表格下载请登录云南省民政厅网站)。
联系人:陈 永 段锦华 罗俊生
电 话:(0871)5732600 3105376 5731351
邮 箱:ynmzljs@126.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