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改革开放30年以来,全国民政事业单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基本形成了由优抚安置服务体系、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社会救助服务体系、社会事务服务体系和社区公益服务体系为主体的民政专有、独具特色的特殊事业、特殊行业及特殊岗位,成为政府公共服务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区县以上民政事业单位已发展到1.6万多个。为贯彻全国民政事业单位建设经验交流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民政事业单位改革,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2008年民政部培训工作方案>和<2008年民政部培训计划>的通知》(民办函〔2008〕57号)和《民政部培训中心关于印发〈2008年民政企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岗位技能培训计划〉的函》(民培字〔2008〕6号),民政部培训中心举办“民政事业单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和岗位设置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研讨与培训内容
1. 新的时期民政工作的角色定位及工作重点与难点;
2. 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政策解读;
3. 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4. 全国民政事业单位建设经验交流会议基本精神宣贯;
5. 民政企事业单位人事、用工和分配制度建设;
6. 民政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创新和改革;
7. 领导班子素质和能力建设。
二、培训材料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主编《民政理论与实务培训教材》(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版);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民政部培训中心、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自编内部培训教材和资料精选(光盘)。
三、参加人员
地市和部分县级民政局负责事业单位指导工作的分管局长和主管部门负责人;民政事业单位(优抚类、殡葬类、福利类、社区服务单位、救助类单位、福利彩票发行单位、老龄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
四、培训与研讨方式
聘请民政部、人事部相关司局领导,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专家、教授,进行专题讲座;民政企事业单位改革先进典型发言;围绕民政企事业单位改革的热点问题进行研讨。
五、研讨培训时间、学时、地点与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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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班次 |
报到时间 |
地点 |
人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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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业单位人事分配和岗位设置研讨培训班 |
第一期 |
8月22日 |
陕西西安市 |
70 |
1.每期培训时间3天(不含报到时间),24标准学时,考察时间3天。
2.参加改革和发展论坛会议的代表应提前一周将发言材料以WORD和PPT文件格式发至部培训中心邮箱(mzbpx@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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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 |
9月22日 |
宁夏银川市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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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 |
11月10日 |
部培训中心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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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民政事业改革和发展论坛 |
第一期 |
8月22日 |
陕西西安市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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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 |
9月22日 |
宁夏银川市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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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 |
11月10日 |
部培训中心 |
60 |
第一期(陕西西安市)培训班由陕西省民政干部培训中心承办。
六、培训费用
培训费860元,证书、教材资料费40元/人。食宿、培训、资料、调研、往返交通费费用单位按规定报销。京外培训班的培训、证书、教材资料费由民政部培训中心出具报销票据,食宿、调研费由举办地出具。
参训学员请备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办理证书使用)。
七、报名与报到方式
请将本通知向市地、区县民政局和企事业单位转发,组织有关同志参加。
报名截止日期,培训班开班前3日中午12:00以前。
地址:北京京东燕郊开发区学院街25号 民政部培训中心职业能力培训部 邮编:101601
职业能力培训部主任:杨根来 010-61595442
项目主任:郎秀娥、杨宝祥 010-61591726
项目助理:孙钰林、赵永、李思睿010-61591722-1901
联系电话:010-61591722/25-1501.1503.1901
传真:010-61591726、61591722/25-1901
网址:http://mgy.mca.gov.cn http://mzbpx.blog.163.com
信箱:E-mail:mzbpx@163.com
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
抄:市、地、县民政局,民政企事业单位。
民政部培训中心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印发
“事业单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和岗位设置研修班”报名回执表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00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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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职
务 |
单位名称及详细地址(邮编) |
电话 |
手 机 |
E-mail |
期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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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会议报道通知和培训班有关情况请各地随时关注民政部网站(http://www.mca.gov.cn的“网站群”之“部属单位”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网站(http://mgy.mca.gov.cn(能力培训、社会服务专栏)。
2 参加培训班的同志,请将报名表传真至民政部培训中心,同时发电子邮件至部培训中心专用信箱mzbpx@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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