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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全国老年福利院院长社会工作培训班的通知

来源: 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有关单位:

    为继续推进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我国老年福利工作者在社会工作管理和服务方面的专业化水平,做好老年福利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工作,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民政部培训工作方案〉和〈2008年民政部培训计划〉的通知》(民办函[2008]57号)的安排, 民政部培训中心将举办全国老年福利院院长社会工作培训班。具体事宜如下:

一、培训目标

通过对老年社会工作专业培训课程的学习,提高我国老年福利工作者的福利机构管理水平和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技巧,推动我国老年福利工作的专业化发展。

二、培训内容

社会工作基本理论、老年社会工作服务方法和技巧、老年社会福利政策、国内外老年社会福利比较、老年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老年福利机构管理及服务经验交流等。

三、培训对象

全国老年福利院院长及业务骨干

四、培训时间、地点与人数

培训期数

培训地点

培 训 时 间

培训人数

第一期

北京民政部培训中心

94日(报到)-11

80

第二期

江西南昌

918日(报到)-25

80

第三期

香港理工大学

1016日(报到)-18日(北京)、19-25日(香港)

40

 

五、培训费用

培训期数

培训费

考察费

食宿费

 

第一期

(北 京)

880/

750/

140//

培训费包括:培训费、资料费、证书等;

考察费包括:考察费、考察期间的交通费和食宿费;住宿按标间计算。

第二期

(南 昌)

880/

1750/

包含在考察费中

培训费包括:培训费、资料费、证书等;

考察费包括:考察费、考察期间的交通费、整个考察及培训期间的食宿费;住宿按标间计算。

第三期

(香 港)

6800/

北京两天食宿费:

140//

培训费含:北京香港两地培训费,资料费;在港期间的食宿费、交通费、机构探访费等,不含北京往返香港的交通费

 

六、培训考核

学员完成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者,由民政部培训中心颁发证书,在香港培训的学员将获得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同民政部培训中心联合颁发的培训证书。

七、报名方式

请以电话、传真方式发至民政部培训中心。

联系人:成 彦  王 萍  田松        负责人:李 

电话:0106159541961595452     传真:01061595419

电子邮箱:mca2003@tom.com

网址:http//mgy.mca.gov.cn;  www.mzpx.cn

 

 

 

“全国老年福利院院长社会工作培训班”报名回执单

 

单位(盖章):

电话(传真)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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