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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职工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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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公费医疗管理,根据卫生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规定,对《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职工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民院字〔200579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教职工严格按个人申报的两所医院就诊(急诊除外),不得随意更改。报销时需提供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清单,没有清单则不予报销。医疗费用均应在本年度内报销,不能跨年度报销。

二、急诊范围:发烧37.5度以上、急性胃肠炎、急腹症、冠心病急性发作、心绞痛、急性外伤等急性病症。

三、教职工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司局级每日80元,其他人员每日24元,超标部分个人负担。抢救和危重病人,凡符合ICU(重症监护室)病房的收治标准(京卫工字〔19968号文件),并经学院同意的,可按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报销,凡属非适应症者或不按规定转出者,公费医疗不予按销。

四、恶性肿瘤、尿毒症病人,放、化疗费用、肾透析费用,职工个人负担比例按住院医疗费用负担比例执行。除此之外,所发生的其他医药费与普通人员的报销规定相同。恶性肿瘤、尿毒症的病人的年度报销上限为40000元。超出40000元以上的部分,个人提出申请,由工会上报院长办公会研究,但超出部分的个人承担比例应不低于20%

五、女职工妊娠检查和分娩可以按照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在就近的一家医保医院进行。

六、合同制女职工,计划内妊娠检查和分娩所发生的费用,参照在编正式职工标准,凭医院费用单据及清单,由学院邓以报销。

七、本规定从二○○八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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