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教学工作规范化,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为社会管理领域培养合格的实用性人才,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在教学管理、决策上的咨询机构,受院长办公会议委托对学院重大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协调、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方针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改革的有关政策;紧密结合高职教育实际,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和督导;组织和指导学院开展面向高职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各系(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教学督导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表决,出席的委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二;若需投票表决时,赞成票应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为有效。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对学院教学改革的方向和决策负有重要咨询职责,积极向学院党委和院长办公会议就学院教学工作全局提出各种建设性建议。
2、对全院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建设、教学评价和教学奖励等)和有关业务工作进行咨询、指导和审议。
3、监督、指导全院教学工作。对完善学院教学管理制度体系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加强全院的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具体意见。
4、审议教学研究项目、鉴定教学成果。
5、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各系(部)教学工作的汇报、对教学工作状态评估。
6、协助院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制定教学工作规划,对学院教学改革的重大问题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7、对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研究和教研活动提出各种建设性建议。
8、监督、指导学院教学工作和各项教学建设的执行情况;对学院教学经费的调拨、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应注意收集国内外教学改革信息、资料、研究国内外教学思想,教学动态,反映院内外教学情况和意见。
第八条 认真学习高职教育新思想、教学新观念和教育教学理论,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方式、方法,努力推动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
第四章 其 它
第九条 每月举行一次工作会议,听取学院教学工作汇报,研究学院教学工作重大事项。
第十条 学院为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和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各系(部)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加强对各专业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与指导。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修改权属教学工作委员会。 |